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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解读: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做好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土地储备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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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58 更新时间:2025年03月16日13:31:12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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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强调




申请发行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须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并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对应的标识码。


各地要优先将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中的地块纳入土地储备计划,确有需求的新增土地储备项目也应纳入土地储备计划。

存量闲置土地包括

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房地产用地,以及其他符合收回收购条件的土地,但2024年11月7日之后供应的土地不列入存量闲置土地范围



用于土地储备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工作。


《通知》明确


在专项债券申报审核流程方面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要优先选择成熟度高、操作性强、预期效益显著、风险低的项目,编制并审核项目实施方案,论证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合规性、合法性,包括纳入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清单情况、项目实施主体纳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情况、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情况、土地权属(是否存在抵质押、查封等情况)、项目融资收益平衡情况等,确保使用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融资收益平衡,指导督促有关方面及时上缴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


同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相关专项债券发行管理等相关工作,将项目信息及时提供财政部门,加强与财政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通知》要求


各地
要做好资金和收益的综合平衡
用于土地储备的专项债券
发行和使用应当严格对应到项目

一个土地储备项目由单个或多个地块组成,根据地块区位特点、实施期限、项目收益等因素确定项目范围。

专项债券资金可在同一土地储备项目内不同地块之间调剂使用,但以单个土地储备项目为单位,确保项目融资收益平衡。  

《通知》提出


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要压实主体责任,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并在省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下,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推进实施,强化工作保障,审慎、稳妥运用专项债券支持土地储备相关工作,不得利用专项债券资金反复回购,造成债券资金空转、虚增财政收入等问题,坚决守住不发生重大风险的底线,切实保障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


省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要加强对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情况及专项债券使用情况的监管、抽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将对部分重点项目开展随机抽查。

自然资源部与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土地储备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45号,简称“45号文”),标志着暂停五年之久的土储专项债券正式重启,并首次针对存量闲置土地收储提出系统性操作指南。下面从政策背景、核心要点、创新亮点及市场影响三个维度展开解读。

一、政策背景:化债与稳市双重诉求下的重启逻辑

1. 房地产深度调整倒逼政策转向  

   自2021年起,房地产市场进入下行周期,房企土地购置费、政府土地出让收入持续收缩。2024年1-8月全国土地出让收入同比降幅达25.4%,部分区域闲置土地占比超30%。45号文通过专项债注入资金,旨在消化存量闲置土地、调节供需失衡,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

2. 专项债使用效率亟待提升  

   2020-2024年,专项债资金闲置问题突出,审计显示近300亿元债券资金当年即被挪用或闲置。土储专项债重启不仅拓宽了合格项目来源,更通过精准投向存量土地收储,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3. 地方债务化解的“开正门”路径  

   过去城投平台通过土地抵押融资形成隐性债务,而45号文明确土储专项债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要求“项目收益覆盖本息1.2倍以上”,既缓解地方财政压力,又遏制违规举债。

 二、核心要点:八大操作流程与四大准入条件

45号文细化土储专项债操作流程,形成“八步走”实施框架:

1. 申报准入条件  

   主体限制:仅纳入自然资源部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可申报,市辖区、功能区需由市级土储机构统筹;

   标的范围:优先收回企业无力开发的住宅/商服用地、司法拍卖土地、低效用地及可分割未开发地块;

   权属要求:土地须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备案,权属清晰且未重复融资。

2. 操作流程分解  

    收购申请与核查:企业提交含土地成本、规划分割方案等材料,土储中心联合多部门实地核查权属及现状;

   价格评估机制:采用“市场评估价与企业成本孰低”原则,经地方政府集体决策确定最终收购价;

    资金平衡设计:要求债券存续期内土地出让收入覆盖本息1.2倍,鼓励按1.3倍测算保险系数;

    供应限制:收回土地当年再开发比例不超50%,民生及实体经济项目除外。


 三、政策创新:三大突破性机制设计

1. 存量土地优先导向  

   区别于2017-2019年以新增土地储备为主,45号文明确专项债资金70%以上用于存量闲置土地收储,重点化解历史遗留问题。例如,安徽池州等地要求申报地块须为2024年3月31日前供应的闲置土地。

2. 全流程数字化监管  

   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与“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双平台联动机制,实现地块标识码关联、资金流向追踪及资产价值动态评估。

3. 市场化定价与风险隔离  

   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土地估值,要求收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评估价,并通过“分账核算”隔离项目风险与财政预算。北京、广东试点项目显示,债券期限从5年延长至7-10年,匹配土地开发周期。

 四、市场影响:机遇与挑战并存

1. 短期效应  

   城投流动性纾困:2022-2024年城投拿地占比超60%,专项债资金注入可加速土地资产变现,缓解债务压力;

   土地供应结构调整:预计2025年住宅用地供应量将缩减20%-30%,核心城市土地溢价率有望回升3-5个百分点。

2. 长期风险警示  

   收益覆盖能力存疑:若土地市场持续低迷,部分中西部区域可能出现收益不及预期风险,需警惕“借新还旧”扩张;

   操作合规性挑战:历史遗留地块权属复杂,司法查封、抵押土地的解押流程可能延缓项目实施进度。

45号文的出台,标志着土地财政从“增量扩张”向“存量优化”的范式转变。通过专项债工具撬动存量土地资源,既为地方政府开辟合法融资渠道,又为房地产市场软着陆提供缓冲空间。未来政策效果将取决于地方执行力、市场回暖节奏及配套监管措施的协同推进。建议投资者重点关注长三角、珠三角等土地流动性较高区域的专项债项目,规避低效区域过度融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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