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是确定建设项目之前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工作,是在投资决策上的合理性,技术上的先进性和适应性以及建设条件的可能性和可行性,从而为投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可行性研究可分为投资机会研究、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及项目申请报告这四个阶段。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决定》指出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2019年)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2014年)
第四条 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8号)(2005年)第十二条 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一)由中央统借统还的项目,按照中央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要求作出如下规定:一、各级地方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含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地方各类财政性资金,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决定》附件)范围内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一)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相关手续。(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或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项目,应当采取公示、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评审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项目单位、报告编制单位要充分吸收专家和公众的科学合理意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修改,有关情况要及时反馈当事人。
(三)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所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专家出具的意见,对修改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批复。主要针对于需要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符合相应地方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如:《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6号)的规定;Ø 由主管部门提交的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文件;Ø 申请人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含拟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篇和招标核准申请表;可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Ø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Ø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Ø 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申报程序和事权向项目审批部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所有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均应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批准。市级发展改革委负责市本级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同级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但国家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4、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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