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项目占用林地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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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 第三十七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02
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需办理使用林地手续。主要包括:
(1)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2)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3)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03
占用林地报批层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已委托省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
二、建设项目占用牧草地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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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02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哪些行为需要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以下情形需要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
(1)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改变草原地类现状的;
(2)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
(3)在草原上修建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03
建设项目办理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审核审批层级
目前,只有国家和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办理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审核手续的权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二条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征占用审核审批
(1)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超过70公顷的,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已经委托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进行审核(委托期限至2026年1月31日);
(2)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70公顷及其以下的,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办理。
04
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哪些规定?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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