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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35号文到22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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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84 更新时间:2025年01月10日11:30:20 打印此页 关闭
近年来,为有效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一系列重磅政策文件相继出台,从多维度、多层面发力,为债务风险化解工作提供坚实指引,现将化债政策文件脉络梳理如下:
  • 2023年9月,国办[2023]35号文《关于金融机构支持融资平台化解债务风险的通知》
  • 2023年12月,国办[2023]47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24年2月,国办[2024]14号文《关于进一步统筹做好地方债务风险化解工作的通知》
  • 2024年7月,银发[2024]134号文《优化金融支持地方政府平台债务风险化解的通知》
  • 2024年8月,银发[2024]150号文《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关于规范退出融资平台公司的通知》
  • 2024年12月,银发[2024]226号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严肃化债纪律做好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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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关于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35号)“35号文”

2023年9月,国务院下发“35号文”,该文件主要针对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提出了一系列严格的要求和措施,以降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该文件是“一揽子化债”方案中的具体举措,旨在提高金融机构在化债中的参与度。目的在于防范和化解融资平台等地方债务风险,引导债务规模与地方经济发展和地方财力匹配,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35号文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是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政治局会议部署,落实化解地方债务风险方案,严格控制增量债务,稳妥处置存量债务。基本原则包括统筹协调、上下联动,分类施策、突出重点。
35号文明确了融资平台债务的定义,包括贷款、债券、非标等金融债务,排除隐性债务和未纳入隐性债务但须由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在债务风险化解措施方面,35号文提出多种措施,如债务重组、债务置换,支持今明两年到期的融资平台债务,特别关注重点12省份。12个重点省份是指: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重庆、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35号文要求金融机构严格控制对融资平台的新增融资,并强化对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的管控。
35号文提出建立长效机制,包括建立融资平台查询系统、常规化债务监测机制、完善市场敏感性债务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等。并出台配套政策支持,涉及政策保障、激励机制建立和不良贷款转让核销政策的优化。
(一)“一揽子化债”主要措施
1、今明两年到期的融资平台债务,无法偿还的,金融机构通过债务重组、债务置换等方式化解。
2、支持债券本金借新还旧,加快审核。支持借新还旧延续债务,明确至少要在2025年以前不出现兑付风险。
3、对确需重组的重点省份融资平台贷款,优先由现债权人承接。在融资平台提供抵押品或担保等合理风险缓释措施的情况下,可通过展期、合理降低利率等债务重组方式支持贷款本金接续。
4、对于2024年前到期的相关债务风险化解工作,明确银行可维持五级分类正常,且不纳入征信管理。对于已出问题的债务可自主核销,相关情况不纳入考核。
5、可在年度债券发行额度内“统借统还”,支持资质较好融资平台承接弱资质融资平台借新还旧债券发行额度。允许省级城投发债偿还区县级平台的债券。
6、对穷尽手段仍无法偿付的非标债务,重点省份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提出需要支持的债项名单,通过组织发放银团贷款等方式置换今明两年到期的非标债务。
7、央行通过设立流动性工具(SPV)来支持城投平台偿付标债,同时省级政府要提供抵押物。
8、央行设立“紧急贷款”,对地方政府暂难偿还的债务(含公开债券及非标贷款)进行“紧急性”的流动性支持,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仅可用于“紧急”事项。
(二)城投平台分类及差异化融资要求
一是城投平台分为3类: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参照“3899”名单)、参照地方政府平台管理的国有企业(针对新设平台)、普通国有企业。
二是直接融资方面:对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只能借新还旧且不包含利息,不能新增融资。对于参照地方政府平台管理的国企,根据省市区域不同,实施差异化限制,12个高风险重点省份只能借新还旧,其它省份在省级政府出具同意文件的情况下,可以新增融资。对于普通国有企业,可以新增融资,但是债务自己负责。
三是非标融资方面:城投非标的融资需求上升,监管层面仍保持强监管、防暴雷态势,严控信托、资管、融资租赁等非标新增。标品置换非标,通过合规标准化融资置换高成本非标债务,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压降非标利率,持续压降非标利率,同时清退高息融资渠道。
四是银行信贷多措并举入场。央行通过设立流动性工具(SPV)来支持城投平台偿付标债,同时省级政府要提供抵押物。央行设立“紧急贷款”,对地方政府暂难偿还的债务(含公开债券及非标贷款)进行“紧急性”的流动性支持,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仅可用于“紧急”事项。调整后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原则上),调整后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限)国债利率,调整后的还款方式应做到每年还本比例至少达到10%(即十年内要还完且每年都有还本计划)。对于2024年前到期的相关债务风险化解工作,明确可维持五级分类正常,且不纳入征信管理。对于已出问题的债务可自主核销,相关情况不纳入考核。
(三)债务管控
1、对于城投标债,明确至少要在2025年以前不出现兑付风险。
2、未来每个省会根据当地GDP规模与社融增速进行债务管控,例如要求债务规模不能超过GDP规模、债券增速不能超过当地社融增速等。
(四)特殊再融资债券及统借统还
1、除之前明确的1-1.5万亿特殊再融资券正常发行外,再发行万亿规模地方政府债券用于偿还工程款等。
2、12个重点省份可在年度债券发行额度内“统借统还”,支持资质较好融资平台承接弱资质融资平台借新还旧债券发行额度。允许省级城投发债偿还区县级平台的债券。

202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2023]47号)“47号文”

根据35号文“重点省份除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大项目、国家有关规划内的跨省、跨流域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项目,以及“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城中村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外,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向融资平台提供新增融资用于新建(含改扩建和购置)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定,针对12个高风险地区严格管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进行细化,202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47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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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号文要求“砸锅卖铁”全力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在地方债务风险降低至中低水平之前,严控新建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清理规范在建政府投资项目。明确12个重点省份(即债务高风险地区):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重庆、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除供水、供暖、供电等基本民生工程外,省部级或市一级2024年不得出现政府投资新开工项目。推迟或停止目前使用投资不到一半的项目建设。要求这些省市应尽一切努力将“债务风险降至中低水平”。

(一)严控新建政府投资项目

除民生类项目及国家级别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外,12个重点省份(亦可称之为债务高风险地区)的大部分新建政府投资项目均将受到严格限制,很难继续推进。出发点是“防止一边化债一边新增”。

1、原则上不得在交通、社会事业、市政、产业园区、新型基础设施、楼堂馆所、棚户区改造等领域新建(含改扩建与购置)政府投资项目。

2、可以通过中央投资、财政资金等予以支持并可依法合规举债筹措资金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需满足为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批准,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国家有关专项规划及国家战略规划纲要等条件。其它项目确有必要的,均需提级论证、严格把关。

3、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十四五”规划和各类国家区域规划和战略规划的跨省、跨流域和保障人民财产安全的重大项目,以及本轮稳住房地产的抓手三大工程---保障房建设、“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城中村改造)项目等,仍可按原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中央投资、财政资金等予以支持保障,同时可以依法合规举债筹措资金。

(二)严格清理规范在建政府投资项目

对存量项目进行清理,总投资完成率低于50%的大部分项目要缓建或停建(尤其是低于30%),总投资完成率高于50%的小部分项目要缓建或停建。对于那些总投资完成率已经超过一定比例且被缓建或停建的项目,必然会在后续处置中产生一系列经济或社会问题, 47号文明确地方政府要承担解决这些问题的主体责任,即存量项目清理和风险化解均由自己解决。因此,这12个重点省份的压力将非常大。重点省份要按照工作进展情况对本地区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估,确定续建、缓建或停建。

1、可以续建的项目:

总投资完成率超过50%且已落实后续建设资金,并视情况优化建设方案、压缩投资规模的;项目总投资完成率未超过50%,但经省级政府严格审核论证背书的。

2、应当缓建或停建的项目:

总投资完成率超过50%但存在重大问题的;总投资完成率超过30%但未超过50%的,原则上应当缓建;总投资完成率未超过30%的,原则上应当缓建或停建。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缓建项目过渡计划,明确管护任务、复工条件等,避免形成“半拉子”工程。重点省份各级人民政府要妥善处理缓建、停建项目存量融资,依法保障项目投资人、债权人合法权益,防止出现金融债权悬空,不得逃废债务,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

47号文意味着,12个重点省份项目在审批环节将会变得非常严,除符合规定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民生工程项目外,其它项目若要新建基本均要提级论证、严格把关。按照一贯地执行逻辑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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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关于进一步统筹做好地方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国办[2024]14号)“14号文”

2024年2月23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对目前地方债务风险化解的努力与成果给予了肯定,会议指出,经过各方面协同努力,地方债务风险得到整体缓解,为做好下一阶段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各地要进一步推动一揽子化债方案落地见效。

在国常会后一周,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统筹做好地方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 “14号文”),核心内容是35号文之外的19省份可自主选报辖区内债务负担重、化债难度高的地区,以地级市为主,获批后参照12个重点省份的相关政策化债。主要内容有:
(一)化债措施由省级统一管理
省级自主决定是否申报本省份内的重点地级市,不设硬性指标,不要求每个省份至少选报一地级市作试点。
(二)明确19个省份选报地级市的条件
申报条件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核心的一条是区域债务率的高低
2、地级市所辖融资平台的金融债务也有具体的标准要求,以上报的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数据为准。
3、主要看地级市平台金融债务的绝对规模,以及占该市GDP的相应比重。
4、不设硬性指标,即19省份中不要求每个省份至少选报一地级市作试点的硬性要求。除了上述债务率、债务规模等指标外,偿债主体资金来源不足也可能会是进入名单的考虑条件。
如果19省份部分地区自主申报纳入化债试点,或许能申请债券统借统还。地方在本轮申报中需充分评估化债政策的双面效应:申报的好处是平台存量债务有渠道化解;但地方如果在本轮申报中获得通过,在获得存量债务支持政策的同时,严控债务增量的规定可能对区域经济发展、城投企业流动性产生一定影响;地方尤其担忧与化债相关的政府投资项目分类管理规定(47号文)。12个重点省份2024年起其部分领域的新增项目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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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优化金融支持地方政府平台债务风险化解的通知》(银发[2024]134号)“134号文”

2024年7月决策层及时调整了化债政策,出台了35号文补丁文件134号文,重点规定了城投非标债务化解的内容,大大拓展了非标债务置换的范围。

一是将适用地区从重点地区拓展到非重点地区,二是将非标债务类型拓展到“双非债务”。如此城投非标债务置换的范围将包括:重点地区信托、资管等持牌金融机构融资;重点地区融资租赁等非持牌金融机构融资;非重点地区信托、资管等持牌金融机构融资;非重点地区融资租赁等非持牌金融机构融资。城投存量债务中将只有私募基金、地方金交所融资等属于向不特定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定融,以及民间借贷和企业拆借等非正规渠道被排除在可置换债务类型之外。

此外134号文补充完善了非标债务置换的五大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才可以置换:债务需要是已纳入“331”口径范围内,即统计时间节点为2023年3月31日的有息债务。不属于隐债或未纳入隐债但由政府偿还的债务,不属于企业欠款、民间借贷、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集资等非金融或非法金融活动形成的债务。债务向上穿透的资金来源为持牌金融机构。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对应资产清楚、项目具备财务可持续性、化债方案明确、抵质押物充足。短期偿债流动性压力较大。

“134号”在四个方面对35号文进行修订补充:

(一)35号文将延期至2027年6月

35号文规定,“以重点省份今明两年到期存量融资平台债务为重点,根据贷款、债券、非标等不同金融债务特点,综合运用信贷和货币政策,支持地方有序化解融资平台债务风险。”明确指出35号文针对的是重点省份(14号文拓展至非重点省份的重点地级市)城投2023和2024年两年存量和增量债务问题,但对于2024年后到期的存量债务和2024年后的增量融资35号文也有所提及。对于存量高息债务,35号文规定“2024年末后到期的高息贷款、债券和非标债务,鼓励与金融机构协商,通过债务重组、债务置换等方式适当降低利率水平。债务重组、置换条件、期限、利率等要求不得比今明两年到期债务重组置换要求宽松”;对于增量融资,35号文补充文件47号文规定的是“在地方债务风险降低至中低水平之前,严控新建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清理规范在建政府投资项目”,并未以2024年末前为限。

此外,一揽子化债方案中的央行应急流动性金融工具(SPV)规定“发行再融资债券额度不足的地区,省级政府在提供抵押物的基础上,可向央行、财政部申请央行应急流动性金融工具(SPV)贷款融资,由省级政府出具证明,将相应隐债纳入政府债务限额,贷款期限为两年”,即2025年末前,作为相辅相成的政策,35号文适用期限也可能会超出2024年末。134号文明确延期到2027年6月更好的确认了市场预期,而且2027年6月这个期限,也可以理解为在上一轮隐债十年化解期限(2018年-2028年)前结束,和上一轮化债政策进行衔接,更好的保持政策延续性。

(二)双非债务也可以纳入债务置换和重组范畴

双非债务是指重点省份(14号文拓展至非重点省份的重点地级市)的非持牌金融机构债务以及非重点省份的非标和非持牌金融机构债务,但不包括民间借贷、企业拆借和向不特定社会公众筹集的资金(定融)。

35号文规定,金融机构特别是开发性、政策性银行或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可根据40号文要求,通过发放项目贷款等方式置换重点省份今明两年到期的非标债务本金。按照35号文“严控融资平台新增非标和其他融资,严禁通过地方金融类资产交易场所新增融资,严控通过信托、资管、融资租赁、私募基金、民间借贷等渠道新增债务”的规定,35号文是把贷款和债券融资之外的融资方式界定为非标和其他融资两种方式,应该可以理解非标是指信托、资管等持牌金融机构的融资,融资租赁、私募基金、民间借贷、地方金交所融资都应纳入其他融资方式,即非持牌金融机构融资。

私募基金、地方金交所融资属于向不特定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定融,被排除在外,民间借贷和企业拆借也被排除在外,非持牌金融机构融资在35号文中明确提及的只有融资租赁一种,因此本次134号文是将债务置换和重组范围扩展到了:重点省份(拓展至非重点省份重点地级市)的融资租赁等非持牌金融机构融资;非重点省份信托、资管等持牌金融机构融资(即非标融资);非重点省份融资租赁等非持牌金融机构融资。

基本上比较合规、不涉及公众或自然人风险的非标融资,银行都可以置换了,从这点来说,134号文确实大大放宽了35号文的尺度,为城投存量债务中风险最大、成本最高的债务提供了合规的处置方式。这部分债务往往是城投存量债务中最大的隐患,这些债务使得城投的融资总成本难以压降,也最难找到置换的途径,只能以新的高成本融资维持,因此35号文实施以来,很多城投依然在寻求高成本,甚至违规渠道的融资续命,城投的流动性压力还是得不到根本性缓解。越是高风险地区高风险城投这类存量债务的占比越大,对这部分债务进行低成本合规渠道置换,可以有效解决城投的流动性压力,有力推动化债进程。

(三)境外债:不许新增1Y以内的境外债境外债可以用境内债来做借新还旧

一揽子化债方案及35号文下发后城投境内发债收紧,除35号文规定的12个高风险地区城投不得境外发债新增融资外,很多城投转向境外发债。

2023年2月10日实施的发改委56号令规定境内企业通过境外企业间接借用的1年期以上的外债(包括红筹架构企业借用的外债、非红筹架构但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境外企业借用的外债等)属于其管理范围,其中注明“1年期”不含1年,因此364天境外债由于无需监管部门审批、启动快,可以为城投新增融资,但这个渠道很快被监管部门叫停。本次134号文对此明确表态,明文禁止了一年内境外债发行。

35号文关于发行债券借新还旧的规定并未涉及境外债,普遍理解应该不包括境外债,因为根据目前境内债券借新还旧的相关规定,借新还旧一般偿还的是同一发行人在同一发行监管机构发行的债券。2020年7月30日上交所发布的《关于开展公司债券置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0〕58号)规定“公司债券置换业务是指公司债券发行人发行公司债券置换本所上市或挂牌的公司债券,对现有债券进行主动管理,优化债务期限结构和财务成本的行为”;2022年5月5日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置换业务指引(试行)》规定,“置换,是指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用于以非现金方式交换其他存续债务融资工具的行为”。

对上述借新还旧规定的突破主要有两项,一是35号文规定的统借统还,同省内资质较好的融资平台发债偿还无关联性的弱资质融资平台旧债券;二是是母公司发债偿还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存量债券,实践中,该类债券部分用途披露的是“偿还到期公司债券本金”,被纳入到借新还旧用途,部分明确披露“偿还子公司某债券”,被纳入偿还有息债务用途,属于新增发债。

本次134号文规定发行境内债偿还境外存量债,没有明确是借新还旧用途还是偿还有息债务用途,如果借新还旧用途,则再一次扩大了债券借新还旧的范畴,如果是偿还有息债务用途,则属于新增发债,按目前的规定原本就没有限制用于境外债,并不算政策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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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投退平台后,地方政府对该主体要做至少1年的风险监测

根据35号文的规定“融资平台退出程序。融资平台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退出,退出时仍有金融债务的,应征得债权人同意。”其中所谓的有关规定尚没有相应规定,部分地方自行制定了城投退平台标准。对于城投是否已完成转型,不再承担政府融资平台职能,不再以当地政府或平台自身发声为标准,而是采用更客观更公平的判断标准,即“三大指标”(城投类资产低于30%、城投类收入低于30%、政府补贴/净利润低于50%)。地方城投平台在当地国资委官网上发布的退平台公告,其是否能达到退平台的要求还有待监管部门的官方认可。

134号文虽然仍没有对退平台的具体标准和条件做出明确规定,但监管过渡期的规定已经有了明显的进步,约束了各地方自行决定退平台的无序状态,起码目前这种在当地国资委官网上发布的退平台公告就算退平台的做法是不行的,至少有一年时间来考察,至于要达到何种标准才能算真的转型成功,目前看来三大指标、35号文的债权人同意,或者地方政府提出的隐债归零都有一定合理性,也不排除在后续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更适合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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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关于规范退出融资平台公司的通知》(银发[2024]150号)“150号文”

2024年8月27日央行、财政部、发改委、证监会联合发布150号文,明确提到(城投)退平台不晚于2027年6月末,若逾期未退出,届时将由省级政府认定并向主管部门申请退名单。150号文主要是针对35号文和134号文中城投退平台的相关内容打的补丁,据网传,150号文要点分析:

(一)明确了退平台的最后时限
150号文明确了退平台的最后时限2027年6月末,若逾期未退出,届时将由省级政府认定并向主管部门申请退名单。这与134号文将35号文延期到2027年6月的时间点重合,也即,2027年6月末前化债和退平台全部要完成。
这一次150号文再进一步,明确划定了退平台的最终期限。虽然还是看不到平台转型的明确标准、平台存量无法自主化解的债务应如何处置等政策细节,但2027年月末要完成退平台任务这个政策目标已经明确,退名单毫无疑问将是未来两年大势所趋。
(二)退出标准
1、融资平台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已清零。需融资平台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盖章确定。
2、融资平台没有金融债务,或有金融债务但已征得金融债务2/3以上份额金融债权人同意退出。债权人应就是否同意融资平台退出提出明确意见(逾期未反馈视为同意)。同意退平台不用举证,如不同意,应提供融资平台涉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承担政府融资功能等方面具体情况或线索,由地方政府和财政等部门依法依规组织核实,最终由省级政府明确是否退出的意见,
3、融资平台已剥离政府融资功能,转型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市场化经营主体,或合规注销,由融资平台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出具说明。150号文再次确认了35号文提出的“退出时仍有金融债务的,应由债权人同意”,作为退平台前提条件之一,并且将该条件进行了完善,如果债权人同意的不用举证,或者债权人一段时间内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如果债权人不同意则要提出证据,证明企业还有隐债或者企业还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由地方政府审核证据、给出判定意见。
3、维护经济金融生态稳定。融资平台退出过程中,不得借压降融资平台数量名义逃废金融债务,严禁虚假化债。融资平台退出后,地方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原则上不少于一年)对于转型后的市场化经营主体债务进行跟踪监测,严防爆雷。
(三)退后管理
1、融资平台退出后,应及时通过合适渠道声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功能。
2、融资平台退出后,从融资平台名单剔除,不再享受35号文等政策支持,新增融资不受融资平台新增融资有关政策限制。
3、融资平台退出后,地方政府应依法健全向企业拨款机制,严禁在没有预算及合法担保的情况下向企业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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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1日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关于严肃化债纪律做好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的通知》(银发【2024】226号)“226号文”

(一)严肃化债纪律

文件出台的背景就是SD公务员个人贷款,购买定融,借给财政化债,然后定融违约,相关人员进京导致。所以强调债要化,但是要讲纪律,金融机构要合规提供化债资金。
(二)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非标债务的化解
 本质就是要求落实“35号文”与“134号文”的要求,“ 35号文”已经明确重点省份的非标(持牌金融机构)是可以置换和重组的,“134号文”打个补丁,囊括了重点省份非持牌金融机构的非标,以及非重点省份的非标,两个文件加起来就给银行置换所有非标提供了依据。但是实践中推进太慢,银行没有动力置换非标,所以这个文件就是催银行赶紧搞非标置换。
(三)金融机构对退平台企业一视同仁提供融资,但不能依据政府信用,“打破城投信仰”

退平台以后银行提供流贷等新增信贷融资没有障碍,实操中就有以给退平台公司新增融资作为特殊再融资债提前偿还隐债的谈判对价。退平台以后能新增发债吗?还是不行,因为一开始就不在名单内的主体,只要债券审批机构认定你是城投,就不能新增发债,现在退平台的企业肯定是和这些名单外企业一视同仁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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