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理,推动能源节约和能效提升,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2024年8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与2号令的主要内容变化如下:
1
目的不一样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理,推动能源节约和能效提升,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制定本办法。
2号令第一条: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制定本办法。
解读:对比2023年2号令第一条,目的不一样。
2
建设项目性质更细化
征求意见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
2号令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解读:对比2023年2号令第二条,细化了建设项目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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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评估开展时间阶段未变化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解读:该要求未发生变化。
4
总体指导和总体统筹有变化
征求意见第六条:审批权限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节能降碳工作实际,对节能审查工作加强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
2号令第六条:审批权限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根据本地节能工作实际,对节能审查工作加强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
解读:对比2023年2号令第六条,将原有县级统筹的权限提高到由省级统筹、将以前的节能工作提高高度到节能降碳工作。
5
审查机关有变化
征求意见第七条:审查机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各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原则上应为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2号令第七条:审查机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解读:对比2023年2号令第七、八条,审查机关由原来地方提至原则上应为地市级及以上,并将原2号令第七条、第八条合并。
6
审批权限具体划分
征求意见第八条详解:
① 国家级审查: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的(现未定,具体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一步细化制定公布);
② 省级审批审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能耗当量值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③ 市级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大于1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大于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
④ 无需审查可不编制节能报告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小于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小于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⑤ 跨省的项目,由主体工程所在省节能审查机关牵头与其他涉及省研究后决定最终审批机关;
⑥ 打捆跨省的项目,由各子项对照各子项能耗在各省(区)、市审批。
解读:对比2023年2号令第九条,增加了国家级审批权限。
7
征求意见新增内容
征求意见第九条详解:国家级审批权限正在由国家发改委制定中国家发改委审查的节能评估项目仍然符合前文第三条管理。
解读:对比2023年2号令,增加了该条并明确指出国家级审查的分类原则和项目阶段要求,也明确了国家级审查的类别正在制定中。
8
节能采用备案制的节能项目部分权限有下放
征求意见第十条:对已经实施区域节能审查范围内的项目,除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审查的,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
2号令第十条:对已经实施区域节能审查范围内的项目,除应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审查的,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
解读:对比2023年2号令第十条,下放了部分权限,由原来除省级外均可实行备案变成除国家级外审查的均可实行告知备案。
9
节能报告编制要求有变化
征求意见第十一条解读: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分析评价依据;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四)节能降碳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化石能源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有关数据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水平的全面比较;
(六)项目碳排放情况,包括碳排放总量、单位增加值(产值)碳排放、碳排放结构(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排放、调入电力热力等);单位增加值碳排放应与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国内外同类企业进行比较;
(七)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
建设单位应出具书面承诺,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
解读:对比2023年2号令第十一条,明确了编制大纲,增加碳排放情况章节,第四章节由原来的节能措施变为节能降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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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评审及审查意见有效期无变化
征求意见第十三条、十五条要求: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解读:对比2023年2号令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均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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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审批情况有变化
征求意见第十六条: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和碳排放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碳排放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2号令第十六条: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解读:对比2023年2号令第十六条,重大变化的类别增加了碳排放水平和碳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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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管理有变化
征求意见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据实编制节能审查验收报告,并报送节能审查机关。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节能审查机关负责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工作,对节能审查验收报告进行审核,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节能审查验收意见。节能审查机关与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为不同部门的,节能审查机关应会同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组织开展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节能审查验收。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应对项目承诺内容以及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据实编制节能审查验收报告,并报送节能审查机关...
2号令第十七条:节能验收主体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确定。节能验收报告应在节能审查机关存档备查。
解读:对比2023年2号令第十七条,节能验收由备案制改为审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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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情况有明确
征求意见第二十八条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节能报告、节能审查验收报告内容严重失实;
(二)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与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意见存在明显偏差,未采用符合有关政策要求的节能降碳技术或用能设备,能效水平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总量明显超出节能审查批复水平;
(三)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解读:对比2023年2号令第二十八条,增加了违法违规行为的3条主要类别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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