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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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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33 更新时间:2024年09月14日10:43:31 打印此页 关闭
中国庞大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迎来一个重磅新规。
日前,财政部、住建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根据文件,严禁没有收益或收益不足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违法违规举债,不得增加隐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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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市政设施,既包括地铁、有轨电车等城市轨道交通,也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桥梁、能源设施等等。
这意味着,许多城市的地铁、有轨电车、超级大桥等基建,迎来转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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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和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

近几十年来,不少地方政府投入大量财政资金及举债,形成市政基础设施。这既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重要资源。然而,一些地方对基础设施资产管理重要性认识不足,资产底数不清,职责不明,管理能力和水平有待提升,相关资产更新处置不够规范。
在这一背景下,为规范和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明确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实行分级分类、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厘清各级政府、部门的相关职责。
比如,各管护单位负责本单位管护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清查、登记、会计核算、养护运营、处置报批、收入收缴、资产报告等工作。
在当前不少地方债务负担较重背景下,《办法》要求,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应当依法严格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严禁为没有收益或收益不足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违法违规举债,不得增加隐性债务。
目前一些人士在谈及地方政府债务时,往往忽略了其相应形成的资产。由于地方政府债务资金主要投向了市政等基础设施项目,因此管理运营好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对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十分关键。
《办法》要求,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管护期间产生的有偿使用收入,按规定优先用于偿还对应项目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本息,不得挪作他用。
此前一些地方发现债券资金管理还不够规范。比如,近期公开的北京市2023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称,昌平区47.90亿元转增区属国有企业权益,债券项目收入归属企业,还本付息责任由区级财政承担。
为健全完善国有资产报告制度,此次《办法》作出相应规定。比如,《办法》明确,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情况是国有资产报告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度报告。财政部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需要审核汇总全国及本级、下级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情况,最终按程序向人大报告。
一些重大项目将面临严格约束
任何投资,都必须考虑回报,要么有经济效益,要么有社会效益。
最怕的是既无经济效益也无社会效益,而且伴随着严重的债务风险,这就是无效基建、低效基建过度基建的危害。
今年初,年度反腐大片曾曝光西南某市领导盲目举债搞旅游,三年当地新增债务1500亿,23个旅游项目中有16个项目被列入低效闲置项目,给当地留下了极其沉重的包袱。
无独有偶,西北某地级市因盲目举债上马“有轨电车”项目造成巨大资金浪费,而被当成典型通报,一期工程年收入160万元,而运营成本却高达4000万元。
这几年,多地有轨电车停运乃至拆除的新闻不绝于耳,而投入成本高企、客流量严重不足、财政补贴陷入无底洞,是共同的问题所在。
不仅如此,一些地方高铁建成之后却闲置多年。媒体报道,全国至少有26个高铁站建成后,因位置偏远、周边配套不足、客流量低等缘故,处于未启用或关停状态。
日前,面对网友询问沧州什么时候可以建地铁,当地答案称:我市市区常住人口数量不符合申报条件,目前无地铁建设规划。
例如,今年年初,哈尔滨官方在回复网友关于二期规划上报情况的询问时表示,由于债务率指标超出相关要求,国家发改委暂不受理我市新一轮建设规划。
事实上,不仅哈尔滨、沧州,近年来,内蒙古包头地铁项目被叫停,多个二三线城市地铁规划被退回,就连一线城市新一期地铁规划也被“砍”了。
这背后,都是债务风险的考虑。
早在2018年,国家层面就出台新规,提高地铁准入门槛:GDP超过3000亿元、财政收入超过300亿元、市区人口超过300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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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这份文件明确将“严控政府债务风险”作为地铁建设的关键约束条件,指出对企业负债率过高的城市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债务,并暂停开工建设新项目。
几年过去,几乎所有三四线城市都被阻在地铁大门之外,而一二线城市新一期地铁规划普遍“缩水”,地铁狂飙时代基本结束。
地铁如此,高铁也是如此。
早在2021年,四部门发布新规,严格控制建设既有高铁的平行线路,不是所有城市都能继续建设设计时速350公里级别的高铁。
这种背景下,部分地方高铁项目被叫停,部分被纳入规划的高铁一直停留在纸面之上,一些省份在其十四五中期规划评估中,直接删减了多条高铁线路。

地铁、高铁投资庞大,一些超级工程的投资动辄上千亿乃至几千亿元,同样面临着更为严格的约束。


明确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范围

《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是指为满足城镇居民生活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而控制的、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工程设施等资产。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按照功能及特征,分为交通设施、供排水设施、能源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综合类设施、信息通信设施、其他市政设施。

主管部门是指按照各级政府规定,负责管理本级政府有关交通、排水、供水、燃气、供热、市容环卫、园林绿化、信息通信、城市照明等设施的部门。

各管护单位负责本单位管护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清查、登记、会计核算、养护运营、处置报批、收入收缴、资产报告等工作。


明确管理原则

《办法》指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协调、权责一致、规范核算、全面报告的原则。

具体来看,一是统筹协调。合理划分主管部门和管护单位职责边界,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统筹协调,坚持建管并重,强化资产管理意识,维护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安全、完整。

二是权责一致。构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管护单位分级管理、权责一致的监督管理机制,坚持谁管护、谁负责的原则,推动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合理配置、科学管护、规范处置。

三是规范核算。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采用各类投资建设方式形成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严格资产确认和登记入账核算。

四是全面报告。落实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要求,将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情况全部纳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做到全口径、全覆盖,不重不漏。

《办法》要求,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推进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衔接,将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存量情况、养护维修情况以及绩效情况等作为项目建设维护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应当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有效盘活和高效利用。


科学配置市政基础设施资产不得增加隐性债务

在配置管理方面,《办法》指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城市需求,结合财政承受能力,坚持绿色环保、节能高效、可持续发展理念,科学配置市政基础设施资产。

形成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债券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等,配置方式包括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下同)、购置、调剂、接受捐赠等。

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应当依法严格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严禁为没有收益或收益不足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违法违规举债,不得增加隐性债务。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支出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在维护和使用管理方面,《办法》要求,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行政单位管理维护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产生的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由事业单位管理维护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产生的有偿使用收入,由本级财政部门规定具体管理办法。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支出,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管护期间产生的有偿使用收入,按规定优先用于偿还对应项目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本息,不得挪作他用。

中诚信国际研究院执行院长袁海霞建议,进一步完善绩效管理机制,全面开展资金使用绩效管理,通过事前绩效评价、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等环节,引导提升债券资金使用效率,并加强结果应用,充分发挥激励约束作用。


加强对政府债务形成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

在基础管理方面,《办法》明确,管护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将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登记入账,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对应的债务金额、形式等信息,加强对政府债务形成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应当建立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制度,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与新建项目决策、建设资金和管护费用安排挂钩,提高财政资金资产配置效益。


纳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度报告

《办法》明确,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情况是国有资产报告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度报告。

管护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情况按照规定程序报送主管部门,对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基本情况,包括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类型、数量、入账价值、债务形成资产情况等;

(二)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形成、管理养护、使用、处置和收益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办法》要求,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本级政府统一部署,组织落实本级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审议意见的整改工作,报告整改情况。

本文来源:国民经略、第一财经、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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